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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李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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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振环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新城路十七座205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国用(龙)字第265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振环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