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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袁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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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锦洪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民委员会国庆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共)第0101257号,面积91平方米,东至:大巷,南至:展帜,西至:搌强,北至:明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袁锦洪

代理人:袁健民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