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权利人李包扬、李国雄、李健雄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东坑村民委员会大东坑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鹤)第11010083号总字第60524号、鹤府集建字(鹤)第11010084号总字第60525号、鹤府集建字(鹤)第11010086号总字第60527号,共有面积为216.1平方米,东至:社帝,南至:送来,西至:乙松,北至:后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包扬(已故)、李国雄(已故)、
李健雄(已故)
申请人:李小雄、郭春远、李达师、李雅丽、李妙珍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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