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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娇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沙坪华山苑7号702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不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新娇(已故)
申请人:冯国强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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