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权利人“南洞学校”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南洞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鹤城)第04010055号总字第63364号,登记面积16676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鹤山市鹤城镇南洞经济联合社
代理人:钟福龙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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