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明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东坑村民委员会金星村1号的《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21)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69615号,面积78.98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健明(已故)
申请人:谭凤森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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