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乾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三凤村民委员会凤新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06010184号总字第27515号,面积133.4平方米,东至:文超,南至:帮权,西至:地,北至:定乾。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利乾(已故)
申请人:李广文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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