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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李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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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健祥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龙口镇中七村民委员会大朗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鹤府集建字(龙)第07020025号总字第30623号处所-2,面积48.2平方米,东至:广荣,南至:地,西至:广耀,北至:新当。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健祥(已故)

申请人:李广朋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