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自然资(登记)公字〔2026〕0002号
因以下不动产在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业务时,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证号 | 备注 |
1 | 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0784002009GB00494F00010041 | 鹤山市雅瑶镇龙翔花园15号 | 鹤山市不动产权属说明书 | 鹤山第0026209号 |
特此公告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8日
附件:
相关稿件:

政务微博
鹤山政府网
粤公网安备440784024407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