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宁因保管不善,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鹤城镇茶行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不详,面积74.3平方米,东至:入鹤城卫生院路,南至:罗南生,西至:居民住宅,北至:鹤城卫生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国宁
代理人:李学源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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