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鹤山市华侨城等项目)》于2021年6月3日经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同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 号)等文件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原因及调整范围
为优化我市土地利用布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紧密围绕鹤山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育和促进产业发展,对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地块位于鹤山市古劳镇、址山镇、双合镇,面积47.0970公顷。
经对照鹤山市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地块规划地类农用地44.8685公顷(其中耕地(含可调整地类)3.8967公顷,园地4.1216公顷、林地17.0956公顷、其他农用地19.7546公顷)和其他土地2.2285公顷(其中水域0.0185公顷、自然保留地2.2100公顷)。调整后土地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47.0970公顷。
二、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一)永久基本农田: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变化。
(二)耕地保有量: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涉及占用4.0206公顷现状耕地(其中水田为0.5977公顷、旱地为2.1214公顷、可调整坑塘水面为0.1493公顷、可调整果园为1.1522公顷),根据相关规定,在鹤山市补充耕地储备中落实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类型相同的耕地,确保“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耕地保有量(16027.00公顷)保持不变。
(三)建设用地规模: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需使用江门预下达城乡建设用地规模47.0970公顷,预留规模落实后,古劳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25.5294公顷、址山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15.7253公顷、双合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5.8423公顷。
三、批准机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批准时间:2021年6月3日
五、公告时间: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9日
附件:关于《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鹤山市华侨城等项目)》调整前后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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