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鹤山天山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等项目》于2021年12月13日经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同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 号)等文件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原因及调整范围
为优化我市土地利用布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紧密围绕鹤山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育和促进产业发展,对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地块位于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云中村、云新村、鹤山市供销联合社址山竹场,面积12.3175公顷。
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1.3421公顷(其中林地11.31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5公顷)、建设用地0.6837公顷(其中村庄0.6826公顷、公路用地0.0011公顷)和未利用地0.2917公顷(全部为裸地)。原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12.0256公顷(其中林地11.3214公顷、其他农用地0.7042公顷)、其他土地0.2919公顷(全部为自然保留地),调整后土地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12.3175公顷。
二、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一)永久基本农田: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变化。
(二)耕地保有量: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未涉及压占耕地,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耕地保有量保持不变。
(三)建设用地规模: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需使用江门市预下达规模12.3175公顷,预留规模落实后,址山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各增加12.3175公顷。
三、批准机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批准时间:2021年12月13日
五、公告时间:2021年12月14日-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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