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鹤山西站周边产业与基础设施项目)》于2023年2月16日经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同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 号)等文件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原因及调整范围
为优化我市桃源镇土地利用布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协调园区周边道路设施建设,对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地块位于桃源镇蟠龙村、旺龙村、三富村、龙溪村,面积3.8193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3.0510公顷、建设用地0.1332公顷和未利用地0.6351公顷。原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3.6680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0.1513公顷,调整后土地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3.8193公顷。
二、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一)永久基本农田: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变化。
(二)耕地保有量:落实地块LS01占用耕地0.1716公顷,均为水田。经核查鹤山市最新年度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占用的耕地质量等别(国家利用等)为6等,计算得出标准粮食产能为2574.00kg。按照相关规定,需在项目建设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耕地保有量(16027.00公顷)保持不变。
(三)建设用地规模: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3.8193公顷。
三、批准机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批准时间:2023年2月16日
五、公告时间: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23日
附件: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落实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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