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广东(江门)硅产业基地鹤山片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于2023年2月17日经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同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 号)等文件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原因及调整范围
为优化我市址山镇土地利用布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推进硅产业基地发展,对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地块位于址山镇昆中村、昆联村、新莲村,面积33.5027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26.9269公顷、建设用地2.1825公顷和未利用地4.3933公顷。原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23.2978公顷,建设用地6.0982公顷(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4.1067公顷,调整后土地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33.5027公顷。
二、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一)永久基本农田: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变化。
(二)耕地保有量:落实地块LS02占用耕地0.0970公顷,均为旱地。经核查鹤山市最新年度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占用的耕地质量等别(国家利用等)为7等,标准粮食产能为1309.5000kg。按相关规定,需在项目建设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耕地保有量不变。
(三)建设用地规模: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33.5027公顷。
三、批准机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批准时间:2023年2月17日
五、公告时间:2023年2月20日-2023年2月27日
附件: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落实前、后).pdf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