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鹤城镇工业三区项目)》于2023年3月23日经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同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 号)等文件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原因及调整范围
为优化我市鹤城镇土地利用布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对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地块位于鹤城镇南洞村、南中村,面积6.6037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4.9122公顷、未利用地1.6915公顷。原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4.2337公顷、未利用地2.3700公顷,调整后土地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6.6037公顷。
二、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一)永久基本农田: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变化。
(二)耕地保有量: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未涉及占用耕地,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耕地保有量不变。
(三)建设用地规模: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6.6037公顷。
三、批准机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批准时间:2023年3月23日
五、公告时间:2023年3月23日-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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