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共和阀室)》于2023年3月31日经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同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 号)等文件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原因及调整范围
为优化我市共和镇土地利用布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对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地块位于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面积0.0211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0.0211公顷,包括公共设施用地0.0201公顷和公路用地0.0010公顷。落实地块0.0211公顷均涉及非法占用土地,已按相关要求完成违法处理。原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水田)0.0211公顷,空间管制分区中均为限制建设区,调整后土地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0.0211公顷,建设用地管制区用途均调整为允许建设区。
二、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一)永久基本农田: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变化。
(二)耕地保有量: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未涉及占用耕地,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耕地保有量不变。
(三)建设用地规模: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0.0211公顷。
三、批准机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批准时间:2023年3月31日
五、公告时间: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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