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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鹤山工业城基础设施综合提升工程项目)》批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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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鹤山工业城基础设施综合提升工程项目)》于2023年6月15日经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同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166 号)等文件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原因及调整范围

  为优化我市鹤城镇、共和镇、址山镇土地利用布局,完善工业园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对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地块位于鹤城镇东坑村、先锋村、小官田村、禾谷村、共和镇新连村、良庚村、大凹村、来苏村、平汉村、铁岗社区、共兴社区、址山镇新莲村,面积共52.1550公顷。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全部为农用地48.3274公顷,其中耕地1.7476公顷、园地0.8029公顷、林地38.0886公顷、其他农用地7.6883公顷;未利用地3.8276公顷,其中其他草地3.6091公顷、河流水面0.1076公顷、裸土地0.1109公顷。原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47.4990公顷,其中耕地3.0489公顷、园地0.6014公顷、林地38.2433公顷和其他农用地5.6054公顷;建设用地1.0542公顷,其中交通水利用地0.8277公顷,其他建设用地0.2265公顷;其他土地3.6018公顷,其中自然保留地3.4088公顷、河流水面0.1930公顷。调整后土地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52.1550公顷。

  二、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后,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一)永久基本农田: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变化。

  (二)耕地保有量:本次预留规模落实地块未涉及占用耕地,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耕地保有量不变。

  (三)建设用地规模:预留规模落实后,鹤山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52.1550公顷。

  三、批准机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批准时间:2023年6月15日

  五、公告时间:2023年6月16日-2023年6月20日


  点击下载:鹤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落实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