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省地质调查院:
为做好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根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 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转换有关工作安排
(一)数据下发。自然资源部已根据1370号文新老数据转换规则,将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按对应关系进行了转换。请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于2020年11月10日前按地区以光盘方式将转换后的储量数据寄送给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管科室负责人。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数据
后,要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各矿山储量数据分发至对应的矿业权人。
(二)信息核对补录。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矿业权许可证信息、生产状态以及已评审备案但未登记入库的资源储量信息进行核实、补录,在“生产状态”中补录“生产矿山、停产矿山、关闭矿山、筹建矿山”,涉及停办的应在“停办原因”中补录“保护区退出、政策性关闭”等其中的一种情形。各地区信息核对补录工作应于2021年1月底前完成,请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对已评审未登记入库的资源储量信息补录工作予以必要协助。
请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数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073号)要求,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历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数据报送厅矿管处,用于报部补录已评审备案但未登记的资源储量信息。
(三)无矿业权人的数据处理。对于无矿业权人的,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将部下发的数据与原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进行核对检查,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负责将部下发的数据与矿业权数据库信息进行关联查询,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遗漏的进行补充,重复的进行删除,对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进行调整。本项工作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转换结果调整确认。基建矿山根据矿山设计,生产矿山(停产矿山)根据矿山生产实际等情况,填写矿山储量数据转换结果调整说明(见附件),编制2020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对转换结果进行调整和确认。本项工作应于2020年1月底前完成并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资源储量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处理。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储量转换数据调整确认后,如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与下发的转换数据存在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于2021年2月底前完成评审备案申请。
(六)做好与矿产资源国情调查的衔接。省地质调查院负责组织我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转换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对有矿业权人的,做好数据检查核对工作;对无矿业权人的,做好与原储量报告核对检查工作。
(七)做好与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衔接。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要求,请各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矿业权人于2021年1月底前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有关数据,连同信息核对补录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中心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数据报送省自然资源厅,3月底前报自然资源部。报部数据同时抄送给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纳入到厅自然资源一体化数据库,并抄送给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用于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等有关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是矿政管理和矿产资源国情调查的重要基础数据,新老数据转换是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技术支撑单位和矿业权人要高度重视,扎实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数据和报告档案管理,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保障质量。为保证质量,本次新老数据转换工作应做到数据变化有据可依,变化过程可追溯。涉及本次新老数据转换的矿山储量年报及矿山储量数据转换结果调整说明、新老数据库及数据库修改说明需存档备查。请各地市收集本辖区有关资料统一交档案馆存档,请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协助做好存档工作。
(三)惩戒措施。对本次新老数据转换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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