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林业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保障,推进县域经济、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有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加快推进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按照详细规划深度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鼓励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一并编制村庄规划,并同时报批。支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符合规定程序前提下,优先审批县(市)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鼓励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中探索“留白”机制,预留一定比例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以保障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需求;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落实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的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机动指标预留比例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二、实施用地用林“指标池”制度。县(市)通过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省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全部由县(市)使用,优先用于保障制造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等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在省规定的时间节点后,县(市)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纳入所在地级以上市统一管理;省规定的时间节点结合每年工作实际另文明确。优先保障县(市)林地定额,地级以上市定额不足的,可由县(市)直接按项目申请使用省备用定额。
三、加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力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支持各地统筹推进补充耕地,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在确保本地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可将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按规定有偿转让。自2024年起,县(市)利用本地土地资源和本级政府投资开发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全部留在本县(市)使用,地级市不再参与补充耕地指标的分成,本县(市)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鼓励在地市范围内统筹落实所需补充耕地指标。
四、积极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鼓励以乡镇为单元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项目整体通过验收后,省级按照新增耕地面积5:1奖励该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个项目奖励指标不超过1000亩,所获奖励指标专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统筹用好各类土地整治和农村建设资金支持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请专项债券支持。
五、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用存量换增量、用地下换地上、用资金技术换空间。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收回或者置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鼓励通过依法改善供应条件、规划调整等方式分类施策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依法依规采取无偿收回、协议收回、置换等方式分类处置闲置土地。从2024年起,按县(市)创先、进位、消薄的不同类型,每年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和下降率加权值(各占50%)排名前三的县(市),安排18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进行奖励。
六、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鼓励各地针对现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用地手续不完善等历史遗留问题,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允许在符合建设、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支持我省深化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限范围内,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
七、鼓励创新乡村土地利用方式。支持各地根据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要求,针对乡村产业的业态特点,探索点状用地,实现点状布局、点状开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民宿。用足用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鼓励发展现代化设施农业。
八、鼓励探索土地储备新模式。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管理,除单独选址项目涉及的用地外,按国家规定将政府依法征收、收回、收购、优先购买,以及其他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储备土地统一管理。支持各地建立健全统一计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多方参与的储备土地管理机制。列入名录制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统一管理,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前期开发等具体业务可由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国有企业或相关单位配合实施。除租赁住房建设可使用专项债券举债,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土地储备机构以及各类受委托开展日常管护、前期开发等工作的主体不得以储备土地名义违规融资或提供担保,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土地储备新模式实施前开展的“三旧”改造项目,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明确新旧政策衔接规则。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旧村庄改造中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九、探索实施“房券”“绿券”制度。支持各地探索实施“房券”制度,在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的前提下,将被征收房屋等物业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形成具体凭证核发给被征收人,用以冲抵重新购置物业的费用,并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性奖励,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支持各地探索实施“绿券”制度,对现状建设用地因不适宜复垦为连片农用地,但通过复绿后符合城市绿地发展或具有一定生态价值,验收后按照一定比例兑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奖励凭证。“房券”“绿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十、推进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支持各地以发展规划为引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矿产资源规划为支撑,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安全合理有效开发利用,推进绿色矿业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
十一、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在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中优化海洋发展空间布局,为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预留充足空间,支持沿海县立足本地优势,创建以现代化海洋牧场为重点的省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支持各地在15米等深线以深至领海线的中远海海域集中选划养殖区,实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推行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加快项目用海建设。推行海域使用立体分层设权,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与休闲旅游、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等用海活动融合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1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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