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自然资(执法)处决字〔2019〕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冯XX
地 址:中东西村委会XXX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19年3月28日对冯XX建设农村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09年7月15日,冯XX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沙坪街道中东西村委会XXX非法占地建设农村住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9年4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对冯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117.2平方米处以人民币1172元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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