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XX村委会XX一队
地 址:鹤山市龙口镇XXXXX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对XX村委会XX一队平土建设文化室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XX村委会XX一队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龙口镇XX村委会XX一队非法占地平土建设文化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对XX村委会XX一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27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