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温XX
地 址: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XXXXX
案 由:破坏耕地
我局于2018年9月12日对温XX破坏耕地建设农村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18年4月1日,温XX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龙口镇XXXXX破坏耕地建设农村住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8年9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二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治理破坏的耕地,恢复种植条件;
2、对破坏耕地220平方米处以人民币3960元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