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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国土资(执法)处决字〔2018〕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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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朱XX

地   址:湖北省蘄春县XXXXX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18年9月4日对朱XX建设楼房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朱XX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共和镇XXX村委会东侧非法占地建设楼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8年9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违法占用耕地177.08平方米处以人民币5312.4元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