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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国土资(执法)处决字〔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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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国土资(执法)处决字〔2018〕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XX

地   址:鹤山市桃源镇XXXXX

案   由:破坏基本农田

我局于2017年11月27日对李XX破坏基本农田建设养蛇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16年12月15日,李XX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桃源镇XXXXX破坏基本农田建设养蛇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李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治理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种植条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