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国土资(执法)处决字〔2018〕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址山镇XXXXX村
地 址:鹤山市址山镇XXXXXX
案 由:破坏基本农田
我局于2018年1月3日对址山镇XXXXX村破坏基本农田建设晒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17年10月17日,址山镇XXXXX村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址山镇XXXXX破坏基本农田建设晒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8年1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址山镇XXXXX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治理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种植条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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