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规罚决字〔2018〕4号
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鹤山市XXXX
住所(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XXXX
本单位于2018年9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鹤山市桃源镇XXX建设一栋综合楼项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C01.64.1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建设工程总造价5%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壹拾玖元柒角捌分(小写¥6419.78);
2.责令你(单位)缴清罚款后到我局补办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到下述账户: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
开户行:鹤山市人行国库 账号:19075100000427800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提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鹤山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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