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自然资源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非法占用土地 |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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