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非法占用土地 |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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