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彩网

图片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广东XXXX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自然资(执法)处决字〔2024〕4号

  被处罚人:广东XXXX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鹤山市鹤城镇XXXX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对广东XXXX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开采建设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广东XXXX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鹤城镇XXXX非法占地建设厂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1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对广东XXXX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2、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2469平方米处以人民币1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共人民币2469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