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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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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杨XX

  地    址: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XXX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杨XX建设简易铁棚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杨XX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共和镇XXX非法占地建设简易铁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对杨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2、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4284平方米处以人民币1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共人民币4284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