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本机关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鹤自然资(执法)处决字〔2023〕12号)存在处罚幅度低于法定标准的问题,违反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现决定如下:
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鹤自然资(执法)处决字〔2023〕12号);
二、重新调查违法行为事实,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更正原决定中处罚裁量金额,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确保程序合法。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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