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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撤销深圳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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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鹤自然资(执法)处决字〔2023〕1号)存在处罚幅度低于法定标准的问题,违反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现决定如下:

  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鹤自然资(执法)处决字〔2023〕1号);

  二、重新调查违法行为事实,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更正原决定中处罚裁量金额,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确保程序合法。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