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权属划分 |
1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超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3 | 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八十一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4 | 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八十二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5 |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八十三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6 | 建设单位未按期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七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7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8 |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的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城市绿化条例》的处罚方式和类型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设定): 1.未经批准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绿线内土地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占用绿线内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9 | 违反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 | 1.未经批准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绿线内土地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占用绿线内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5 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10 | 违反规定,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八十五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鹤山市城乡规划局 | |||||
2018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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