址府〔2017〕15号
关于印发《鹤山市址山镇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相关单位、小学、幼儿园:
《鹤山市址山镇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 址山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
|
鹤山市址山镇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方案
为确保址山镇2017年秋季公办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现“阳光招生”。根据《义务教育法》和省、市有关教育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将我镇2017年秋季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方案公布如下: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就近、免试、免费入学的原则,不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面试)录取新生,不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
(二)由于我镇公办学位不足,在满足学区户籍适龄儿童、政策性借读生学位的基础上,普通借读生实行积分入学。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对象
①具有正常生活学习能力的本镇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鹤山户籍适龄儿童。(注:适龄儿童:满六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②鹤山市非址山户籍的适龄儿童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③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学籍的学生不能复读,已在全国学籍系统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再重新报名一年级。
三、招生计划
根据市2017年秋季一年级招生计划,我镇各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计划如下:址山小学3个班135人,龙山小学3个班135人,廓村小学2个班90人,禾南小学1个班45人,云乡小学2个班90人。全镇共招一年级学生495人。
四、招生范围及办法
(一)址山镇户籍的适龄儿童
1、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址山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报读。(注:报名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不再受理“户籍地址”的变更手续。)
2、需提交的资料说明:
| 类 别
|
提供的资料
(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
说 明
|
| 址山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学区生)
|
1、《户口簿》:首页和户主页、报名对象页、父(母) 页
2、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复印件需由家长加注“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签名确认)
|
1.若适龄儿童与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要提供双方的《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出生证。
2.家长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使用虚假资料将负法律责任。
|
3、符合就读条件的址山籍一年级新学生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注册工作(具体时间待通知)。
(二)非鹤山户籍的适龄儿童
1、符合政策性借读条件之一,非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见附件1《非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读条件及审核资料明细表》)可安排入读公办小学。
2、普通借读生:父(母)在我镇居住、有固定住址、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非鹤山户籍适龄儿童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向居住地所属学区小学提交学位申请,实行积分入学。
3、镇中心小学审核学位申请资料后公示积分和录取结果(同等积分的按适龄儿童出生年月日时间从大到小排序拟定录取对象)。于
4、借读生按就近入学原则,如果学区学位安排满额时由镇中心校统一就近安排到有学位空缺的学校就读,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入读资格。未能录取入学的非址山户籍适龄儿童的家长,请自行联系民办学校入读或回户籍地接受义务教育。
*若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入读公办学校资格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残疾适龄儿童
患有视力、听力、智力等残疾、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和生活的适龄儿童,建议选择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通过送教上门接受义务教育。
(四)鹤山市非址山户籍适龄儿童回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五、咨询电话
| 招生单位
|
地址
|
咨询电话
|
| 鹤山市址山镇中心小学
|
鹤山市址山镇址山小学
|
8655402
|
六、学区安排:
址山小学对应学区:址山圩镇,新莲、昆华、昆联村委的适龄儿童
龙山小学对应学区:昆阳、东溪、昆中村委的适龄儿童
廓村小学对应学区:四九村委会的适龄儿童
禾南小学对应学区:禾南村委会的适龄儿童
云乡学校对应学区:原云乡镇的适龄儿童
七、办证相关部门
①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办理:址山镇卫生院计免门诊。电话:8653832。
②购买社保证明办理:址山镇公共服务中心,电话:8315892,地址:址山镇教育路。
③居住证明办理:址山镇公共服务中心。电话:8315878,地址:址山镇教育路。
④计生证明办理:址山镇公共服务中心,电话:8315890, 地址:址山镇教育路。
八、咨询电话
址山小学黄老师7359823 龙山小学
廓村小学彭老师8665395 禾南小学
云乡学校殷老师7359806 中心校谢老师8655402
九、投诉电话:8655402(
附件1:
非鹤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读条件
及审核资料明细表
| 序号
|
类别
|
对象
|
核查证件(原件)
|
提交资料(复印件内容)
|
备注
|
|
| 1
|
政策性借读生
|
现役军人的直系适龄子女
|
1.户口簿
|
(1)首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 页
|
现役军人必须在鹤山市内服役。
|
|
| 2.军人证明
|
部队的现役军人证明材料或现役军人证件
|
|||||
| 3.出生证明
|
报名对象出生证(小孩与父或母同一户口簿不需要)
|
|||||
| 4.居住证明
|
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
|||||
| 2
|
高层次人才的直系适龄子女
|
1.户口簿
|
(1)首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页
|
指在鹤山市内服务的高层次人才
|
||
| 2.人才证书
|
鹤山市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或鹤山市专业人才特聘工作证
|
|||||
| 3.出生证明
|
报名对象出生证(小孩与父或母同一户口簿不需要)
|
|||||
| 4.居住证明
|
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
|||||
| 3
|
对经济建设有杰出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
|
1.户口簿
|
(1)首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 页
|
适龄儿童必须为法人的直系亲属。人员的界定以厂企纳税额计算,起算标准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
||
| 2.居住证明
|
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
|||||
| 3.经济证明
|
经镇(街)有关部门确认的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如验资证明等)
|
|||||
| 4
|
暂住5年以上(含5年)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
1.户口簿
|
(1)首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 页
|
必须在申请入读的镇(街)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保5年以上。
|
||
| 2.居住证明
|
在鹤山市连续不间断居住5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材料(以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目前有效的居住证为准)
|
|||||
| 3.就业证明
|
就业失业登记证(显示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和到申请时为止在鹤山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或有效的营业纳税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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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本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1.户口簿
|
领养人和适龄儿童的户口簿首页、领养人页、适龄儿童页
|
|
||
| 2.领养证明
|
区民政部门的证明或核发的领养证
|
|||||
| 3.居住证明
|
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
|||||
| 6
|
父母因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而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子女
|
1.监护人、适龄儿童户口簿
|
(1)首页;(2)报名对象页;(3)监护人页
|
|
||
| 2.患病或残疾和委托证明材料
|
县(区)级以上民政局证明、县(区)以上残联残疾证明;委托监护人公证证明
|
|||||
| 3.出生证明
|
报名对象出生证
|
|||||
| 4.居住证明
|
监护人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
|||||
| 7
|
华侨
华人、台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
1.身份资料
|
报名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
|
|
||
| 2.监护人资料
|
(1)报名对象父(母)委托鹤山市户籍成年人员监护的公证书(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2)监护人户口簿;(3)监护人房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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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华侨、华人身份资料
|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适龄儿童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
|
|||||
| 4.台籍人员身份资料
|
由县(区)级以上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鹤山台办咨询电话:8882058)
|
|||||
| 8
|
普通借读生
|
父(母)异地务工(经商)的适龄儿童
|
详见《鹤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说明》
|
(1)务工(经商)地为址山镇。
(2)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入学
|
||
| 父母(或单方)为鹤山籍的非鹤山籍适龄儿童
|
1.户籍资料
|
适龄儿童和其鹤山籍的父母(或单方)的户口簿资料(含首页和对象页)(含:适龄儿童为港、澳、台户籍,其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鹤山户籍)
|
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入学
|
|||
| 2.就业证明
|
(1)就业失业登记证;(2)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
|||||
说明:1、若适龄儿童与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需提供双方户口簿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2、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明(址山镇卫生院出具)。3、适龄儿童家长请在提交资料时配合计生部门交验计生证明。
附件2:
非鹤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提供的
证明材料说明
凡要求在我市范围内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必须向申请入读的学校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学生本人户口簿。如报名对象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需提供双方户口簿和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 ⑴户口簿首页、户主页;⑵报名对象页;⑶父(母)页
二、居住证明(合法固定住址):
⑴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和目前有效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截至报名日期已居住半年以上且目前仍有效)。
⑵有固定住址所需材料的说明:
①自有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入读的学校所在镇街的房产证;
②属于租房居住的,须提交房管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由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在该居委会(或村委会)管辖范围,且注明其现居住的详细地址、居住年限;
③居住单位宿舍的,须由单位出具证明,且注明其现居住的详细地址、居住年限,再由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加具居住意见,证实这个企业在该居委会管辖范围。
三、就业证明(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
①提供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合法的且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在人社局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鹤山市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执照和纳税证明。
提供①②的其中一项即可。
四、其他证明:其它规定要求提供的入学资料,如卫生部门要求的预防接种证、配合计生部门查验本镇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当年计划生育(入学)证明等。
附件3:
址山镇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自评分
|
审核分
|
证明材料及实施说明
|
||||
| 在址山镇内幼儿园就读的学前儿童5分
|
持有镇内幼儿园出据的就读证明材料
|
5分
|
|
|
由镇内幼儿园提供大班结业证明。
|
||||
| 在址山连续居住年限最高30分
|
持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2010年之前为《暂住证》)
|
6分/年
|
|
|
1、提供在址山镇居住的《广东省居住证》、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2、只计申请人父(母)单方积分。
|
||||
| 参加社保
最高30分
|
在址山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分
|
6分/年
|
|
|
提供近5年址山镇社保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只计申请人父(母)单方积分。
|
||||
| 依法纳税
最高30分
|
在址山镇经营,依法纳税
|
6分/年(0.5分/月)
|
|
|
1、提供近5年在鹤山市址山镇纳税凭证。2、只计申请人父(母)单方积分。
|
||||
| 规模以上企业10分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员工子女嘉奖分(由所在工企业提供证明)
|
10分
|
|
|
址山镇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
|
||||
| 购房、商铺
最高30分
|
在鹤山市址山镇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
|
15分
|
|
|
提供住宅、商铺房产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二手房必须提供父母产权的房产证。
|
||||
| 有鹤山市址山镇购买商铺产权证明。
|
15分
|
|
|
||||||
| 加分项目
|
纳税大户
|
300-500万元
|
奖励20分
|
|
|
由镇财政所、经促局提供数据,奖励分数由纳税企业分配给企业员工子女,交由中心校审核。
|
|||
| 500-1000万元
|
奖励30分
|
||||||||
| 1000万元以上
|
奖励50分
|
||||||||
| 参与各项慈善捐款的企业或个人
|
奖励:2分/万元
|
|
|
由镇相关部门提供捐款数据(以2016年度捐款额计算),
奖励分数由企业分配给员工子女,交由中心校审核。
|
|||||
| 个人近3年获得鹤山市各镇街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及组织表彰或荣誉称号
|
镇级
|
5分
|
|
|
申请人父(母)表彰文件或荣誉证书。
|
||||
| 市级
|
10分
|
||||||||
| 市级以上
|
15分
|
||||||||
|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
5分
|
|
|
提交址山镇计生部门计生证明
|
|||||
| 合计
|
|
|
|
|
|
||||
| 声明
|
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随表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证明文件及照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本人确认实际得分计算合理并且无误。
申请人父母(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学校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镇中心小学
审批意见:
|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1.所有证件、证书、证明都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学校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所有积分,取消入读公办学校资格。2.复印件规格要求统一用A4纸,已收资料恕不退回。3.积分入学申请资料的整理顺序为:申请表——积分表——各项证明材料复印件。每个人的申请资料必须按顺序用夹子夹好上交。
附件4:
址山镇2017年一年级新生入学所需资料清单
{C}
一、
址山籍学生:
| 类 别
|
提供的资料
(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
说 明
|
| 址山户籍的适龄儿童(学区生)
|
1、《户口簿》:首页和户主页、报名对象页、父(母) 页
2、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复印件需由家长加注“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签名确认)
|
1.若适龄儿童与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要提供双方的《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出生证。
2.家长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使用虚假资料将负法律责任。
|
*适龄儿童家长请在提交资料时配合计生部门查验计生证明。
二、政策性借读生:
1.现役军人适龄子女:
| 现役军人的直系适龄子女
|
核查证件(原件)
|
提交资料(复印件内容)
|
备注
|
| 1.户口簿
|
(1)首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 页
|
现役军人必须在鹤山市内服役。
|
|
| 2.军人证明
|
部队的现役军人证明材料或现役军人证件
|
||
| 3.出生证明
|
报名对象出生证(小孩与父或母同一户口簿不需要)
|
||
| 4.居住证明
|
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
||
| 5、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
|
2、高层次人才的直系适龄子女
| 高层次人才的直系适龄子女
|
核查证件(原件)
|
提交资料(复印件内容)
|
备注
|
| 1.户口簿
|
(1)首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页
|
指在鹤山市内服务的高层次人才
|
|
| 2.人才证书
|
鹤山市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或鹤山市专业人才特聘工作证
|
||
| 3.出生证明
|
报名对象出生证(小孩与父或母同一户口簿不需要)
|
||
| 4.居住证明
|
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
||
| 5、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
|
3、对经济建设有杰出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
|
对经济建设有杰出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
|
核查证件(原件)
|
提交资料(复印件内容)
|
备注
|
| 1.户口簿
|
(1)首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 页
|
适龄儿童必须为法人的直系亲属。人员的界定以厂企纳税额计算,起算标准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
|
| 2.居住证明
|
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
||
| 3.经济证明
|
经镇(街)有关部门确认的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如验资证明等)
|
||
| 4、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
|
4、暂住5年以上(含5年)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
暂住5年以上(含5年)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
核查证件(原件)
|
提交资料(复印件内容)
|
备注
|
| 1.户口簿
|
(1)首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 页
|
必须在申请入读的镇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保5年以上。
|
|
| 2.居住证明
|
在鹤山市连续不间断居住5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材料(以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目前有效的居住证为准)
|
||
| 3.就业证明
|
就业失业登记证(显示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和到申请时为止在鹤山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或有效的营业纳税证明材料
|
||
| 4、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
|
5、本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本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核查证件(原件)
|
提交资料(复印件内容)
|
备注
|
| 1.户口簿
|
领养人和适龄儿童的户口簿首页、领养人页、适龄儿童页
|
|
|
| 2.领养证明
|
区民政部门的证明或核发的领养证
|
||
| 3.居住证明
|
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
||
| 4、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
|
6、父母因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而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子女
| 父母因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而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子女
|
核查证件(原件)
|
提交资料(复印件内容)
|
备注
|
| 1.监护人、适龄儿童户口簿
|
(1)首页;(2)报名对象页;(3)监护人页
|
|
|
| 2.患病或残疾和委托证明材料
|
县(区)级以上民政局证明、县(区)以上残联残疾证明;委托监护人公证证明
|
|
|
| 3.出生证明
|
报名对象出生证
|
|
|
| 4.居住证明
|
监护人在招生辖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
|
|
|
| 5、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
|
|
7、华侨华人、台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 华侨华人、台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
核查证件(原件)
|
提交资料(复印件内容)
|
备注
|
| 1.身份资料
|
报名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
|
|
|
| 2.监护人资料
|
(1)报名对象父(母)委托鹤山市户籍成年人员监护的公证书(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2)监护人户口簿;(3)监护人房产证
|
||
| 3、华侨、华人身份资料
|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适龄儿童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
|
||
| 4台籍人员身份资料
|
由县(区)级以上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鹤山台办咨询电话:8882058)
|
|
|
| 5、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
|
|
*适龄儿童家长请在提交资料时配合计生部门查验计生证明。
三、普通借读生
1、父(母)异地务工(经商)的适龄儿童
|
父(母)
异地
务工
(经商)的适
龄儿
童
|
核查证件(原件)
|
提交资料(复印件内容)
|
备注
|
|
1、户籍证明
|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学生本人户口簿。如报名对象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需提供双方户口簿和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 ⑴户口簿首页、户主页;⑵报名对象页;⑶父(母)页
|
||
|
2、居住证明(合法固定住址)
|
⑴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和目前有效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截至报名日期已居住半年以上且目前仍有效)。
⑵有固定住址所需材料的说明:
①、自有住房的,需提供位于申请入读的学校所在镇街的房产证;
②、属于租房居住的,须提交房管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由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在该居委会(或村委会)管辖范围,且注明其现居住的详细地址、居住年限;
③、居住单位宿舍的,须由单位出具证明,且注明其现居住的详细地址、居住年限,再由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加具居住意见,证实这个企业在该居委会管辖范围。
|
||
| 3、就业证明(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
|
①提供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合法的且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在人社局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鹤山市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执照和纳税证明。
提供①②的其中一项即可。各镇(街)结合实际采用积分制办法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
||
| 4、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
|
||
*适龄儿童家长请在提交资料时配合计生部门查验计生证明。
2、父母(或单方)为鹤山籍的非鹤山籍适龄儿童
| 1.户籍资料
|
适龄儿童和其鹤山籍的父母(或单方)的户口簿资料(含首页和对象页)(含:适龄儿童为港、澳、台户籍,其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鹤山户籍)
|
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入学
|
| 2.就业证明
|
(1)就业失业登记证;(2)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
|
| 3、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
|
|
说明:1、若适龄儿童与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需提供双方户口簿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2、适龄儿童家长请在提交资料时配合计生部门交验计生证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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