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水单位、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江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我镇镇区污水集中处理范围内向我镇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
二、执行时间
从2020年12月用水起执行。
三、征收标准
根据《关于宅梧镇污水处理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鹤发改价〔2019〕35号)的要求,我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关于鹤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的通知》(鹤发改价〔2019〕10号)的收费标准执行,即: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0.9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1.40元/立方米。
四、收费管理
(一)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宅梧镇人民政府委托自来水费扣费银行统一在每月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金额上缴地方财政,专项用于宅梧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计征水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用水量进行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
(五)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六、配套措施
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通过“先征后补”的方式来保障相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低收入家庭每月按用水量先交纳污水处理费,年底通过财政一次性补贴回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补8元。
特此通告。
鹤山市宅梧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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