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编号:HSBG2018008
鹤财采购〔2018〕19号
鹤山市各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鹤山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鹤山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鹤山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日
鹤山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均适用于本办法。
代理机构在中国福彩网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自觉、主动接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管理内容
(一)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范围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以及省、 市有关政府采购的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包括内部管理、业务受理、采购方式的执行、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专家的组织、采购活动的记录、回避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采购文件的备案、档案管理、质疑答复和协助投诉处理、信息统计等内容。
(二)内部管理
1、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2、代理机构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当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开展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和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配备。
3、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采购从业人员的管理,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举办的政府采购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并定期组织内部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执行能力。
(三)业务管理
1、代理机构应当在授予资格的代理业务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受理业务,严禁以其他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受理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受理业务。
2、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3、代理机构不得采取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四)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确定的采购方式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采购方式。
(五)采购文件的编制
1、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根据需要征询有关专家或供应商的意见。
2、采购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六)采购信息的发布
1、代理机构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单一来源公示、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结果公告等。
2、代理机构应按照粤财采购〔2015〕11号文件规定,对于应当公告的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并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在各媒体发布内容的一致性。
(七)评审专家的组织
1、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组织成立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专家抽取比例应遵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八)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评标、谈判开始前,应当现场宣读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并提请评审小组核对检查采购文件中资格性和符合性等有关条款,确保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进入比较与评价程序。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小组的打分进行认真复核,对有明显差错和疑问的,应当明确给予指出,并要求其按照评分标准重新进行检查,避免产生错误行为。
(九)采购活动的记录
1、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及结果,并存档备查。
2、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评标情况外,代理采购机构还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档案存档备查。
(十) 回避制度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十一)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保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不得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泄露以下信息:
1、开标(谈判)前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评标(评审)情况及结果;
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4、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5、其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十二)收费管理
1、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2%。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投标保证金应在银行开设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代理机构将其挪作他用。
2、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十三)档案管理
1、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以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安全。
2、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十四)质疑答复与协助投诉处理
1、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减少投诉的发生。
2、代理机构对于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应当在收到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代理机构应当配合市财政局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市财政局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十五)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软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录入和汇总、上报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三、考核程序
(十六)市财政局对其所监管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情况、业务管理情况、服务效率和质量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四个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十七)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同级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组成考核小组。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
(十八)对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全面考核和专项考核。全面考核每一年进行一次,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十九)对代理机构的全面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发布考核通知。市财政局应当于考核开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
2、自查自评。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要按照考核要求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对照《鹤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情况表》(见附件)进行自评,在一周内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财政局。
3、验证考核。考核小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进行验证核实,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4、出具考核报告。市财政局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报告。
5、公示考核结果。考核报告作出后,市财政局应当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四、考核细则
全面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一)内部管理情况考核(15分)
1、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7分)
(1)建立了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 记0分。
(2)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并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记5分;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不明确, 工作岗位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的,记0分。
2、办公条件(2分)
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记2分;营业场所不固定,不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记0分。
3、从业人员管理(6分)
( 1)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60%以上的,记2分;达到40%不到60%的, 记1分;达不到40%的,记0分。
(2)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市财政局举办的政府采购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的,记2分;没有组织的,记0分。
(3)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的,记2分;一次的,记1分;没有开展的,记0分。
(二)业务管理情况考核(65分)
1.业务承接(8分)
(1)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的,记2分;接受无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或者接受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严格在授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代理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的,记2分;超过范围从事业务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3)以自己的名义受理业务,未发现以其他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受理业务, 或者让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挂靠受理业务的,记2分;发现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4)规范采购代理业务承接行为,记2分;发现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委托代理协议签订(2分)
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记2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发现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3.采购方式执行(3分)
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确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3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发现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4.采购文件编制(5分)
(1)编制程序符合规定的,记2分;编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记0分。
(2)制定的采购文件内容科学、合法、合理,没有出现明显纰漏的,记3分;每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5.采购信息发布(4分)
(1)应当发布的采购信息全部按规定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2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所发布的采购信息真实、合法,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在各媒体发布内容一致的,记2分;违反上述要求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6.评审专家组织(4分)
(1)协助采购人组织成立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 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并按规定程序抽取评审专家的,记2分;违反上述要求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积极协助评审专家核查采购文件重要条款,协助复核评审结果的,记2分;违反上述要求的,记0分。
7.采购活动记录(4分)
(1)指定专人,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及结果,并存档备查的,记2分;违反上述要求的,每缺一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将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档案存档备查的,记2分;违反上述要求的,每缺一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8.回避制度(5分)
严格按照回避制度处理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的,记5分;违反上述要求的,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5分为止。
9.保密制度(5分)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保密制度,未发现从业人员泄露规定内容的采购信息的,记5分;违反上述要求的,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5分为止。
10.收费管理(4分)
(1)收费及资金管理符合规定的,记2分;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按照规定时限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记2分;违反上述要求的, 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11.采购文件备案(5分)
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规定时限,将规定内容的采购文件,及时、真实、完整向市财政局备案的,记5分;不报、迟报或漏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12.档案管理(6分)
(1)建立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记0分。
(2)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存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4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件,扣1分,扣完4分为止。
13.质疑答复与协助投诉处理(4分)
(1)认真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且记录完整的,记2分;不认真处理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积极配合市财政局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的,记2分;不配合的,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14.信息统计(6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6分;迟报、漏报、虚报或缺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6分为止。
(三)服务效率和质量情况考核( 10 分)
1.服务效率(2分)
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未出现拖拉或推委记录的,记2分;出现一次拖拉或推委记录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服务质量(8分)
(1)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其委托代理协议规定要求全面履行完成的,记2分;未完成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记2分;70%以上不到9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3)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2)、(3)项以问卷调查结果为记分依据。
(4)未被采购人、供应商投诉的,记2分;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四)廉洁自律情况考核(10分)
1.廉洁自律制度建设(2分)
建立了廉洁自律制度,且落实到位的,记2分;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的, 记1分,没有建立的,记0分。
2.廉洁自律教育(2分)
每年开展廉洁自律教育两次以上的,记2分;一次的,记1分,没有开展的,记0分。
3.廉洁自律表现(6分)
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的,记6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6分为止;从业人员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不给分。
(1)利用职便,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或者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或者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2)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或不良行为。
(五)考核结果应用
代理机构全面考核得分总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责令该代理机构下一年度第一季度进行内部整顿。整顿期结束之日起15天内,市财政局再组成考核小组,对该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五、责任监督
(一)市财政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2、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3、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4、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5、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6、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7、档案管理情况;
8、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二)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市财政局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
六、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鹤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情况表》
附件: 鹤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情况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 考 核 标 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
一、内部管理情况考核 | 1、办公条件(2分) | 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按照要求安装录音、录像等电子监控设备,记2分;营业场所不固定, 没有按照要求安装录音、录像等电子监控设备,记0分。 |
|
|
2、从业人员管理(6分) | ( 1)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60%以上的,记2分;达到40%不到60%的, 记1分;达不到40%的,记0分。 |
|
| |
(2)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市财政局举办的政府采购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的,记2分;没有组织的,记0分。 |
|
| ||
(3)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的,记2分;一次的,记1分;没有开展的,记0分。
|
|
| ||
3、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7分) | (1)建立了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记0分。 |
|
| |
(2)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并做到相 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记5分;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不明确,工作岗位设置不合理, 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的,记0分。 |
|
| ||
二、业务管理情况考核 | 1. 业务承接(8分) | (1)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的,记2分;接受无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或者接受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的,每次扣1分。 |
|
|
(2)严格在授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代理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的,记2分;超过范围从事业务的,发现一次,扣1分。 |
|
| ||
(3)以自己的名义受理业务,未发现以其他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受理业务,或者让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挂靠受理业务的,记2分;发现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分。 |
|
| ||
(4)规范采购代理业务承接行为,记2分;发现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每次扣1分。 |
|
| ||
2.委托代理协议签订(2分) | 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记2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每次扣1分。 |
|
| |
3. 采购方式执行(3分) | 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确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3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每次扣1分。 |
|
| |
二、业务管理情况考核 | 4. 采购文件编制(5分) | (1)编制程序符合规定的,记2分;编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记0分。 |
|
|
(2)制定的采购文件内容科学、合法、合理,没有出现明显纰漏的,记3分;每发现一次,扣1分。 |
|
| ||
5. 采购信息发布(4分) | (1)应当发布的采购信息全部按规定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2 分;每缺一项,扣1分。 |
|
| |
(2)所发布的采购信息真实、合法,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在各媒体发布内容一致的,记2分; 违反上述要求的,每次扣1分。 |
|
| ||
6. 评审专家组织(4分) | (1)协助采购人组织成立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 询价小组、单 一来源采购小组,并按规定程序抽取评审专家的,记 2分;违反上述要求的,每次扣1分。 |
|
| |
(2)积极协助评审专家核查采购文件重要条款,协助复核评审结果的,记2分;违反上述 要求的,记0分。 |
|
| ||
7. 采购活动记录(4分) | (1)指定专人,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及结果,并存档备查的,记2 分;违反上述要求的,每缺一次,扣1分。 |
|
| |
(2)将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作为电子档案存档备查的,记 2 分;违反上述 要求的,每缺一次,扣1分。 |
|
| ||
8. 回避制度(5分) | 严格按照回避制度处理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的, 记5分;违反上述要求的,每次扣2分。 |
|
| |
9. 保密制度(5分) |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保密制度,未发现从业人员泄露规定内容的采购信息的,记5分; 违反上述要求的,每次扣2分。 |
|
| |
10. 收费管理(4分) | (1)收费及资金管理符合规定的,记2分;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 |
|
| |
(2)按照规定时限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记2分;违反上述要求的,每次扣1分。 |
|
| ||
11. 采购文件备案(5分) | 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规定时限,将规定内容的采购文件,及时、真实、完整向市财 政局备案的,记5分;不报、迟报或漏报一次的,扣1分;没有严格按照采购管理部门和评 审专家的审核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本项不得分。 |
|
| |
12. 档案管理(6分) | (1)建立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记0分。 |
|
| |
(2)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存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 4 分;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
|
| ||
| 13. 质疑答复与协助投诉处理(4分) | (1)认真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且记录完整的,记2分;不认真处理的,每次扣1 分。 |
|
|
(2)积极配合市财政局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的,记2分; 不配合的,每次扣1分。 |
|
| ||
14. 信息统计(6分) | 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6分;迟报、漏报、虚报或缺报,每次扣1分。 |
|
| |
三、服务效率和质量情况考核( 10 分)
| 1. 服务效率(2分) | 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未出现拖拉或推委记录的,记2分;出现拖拉或推委记录的,每次扣1分。 |
|
|
2. 服务质量(8分) | (1)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其委托代理协议规定要求全面履行完成的,记2分;未完成的,每一项扣1分。 |
|
| |
(2)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记2分;70%以上不到90%的,记 1分;不到70%的,记0分。 |
|
| ||
(3)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满意率达到 80%以上的,记2分; 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
|
| ||
(4)未被采购人、供应商投诉的,记2分;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1分。 |
|
| ||
四、廉洁自律情况考核 | 1. 廉洁自律制度建设(2分) | 建立了廉洁自律制度,且落实到位的,记2分;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的, 记1分,没 有建立的,记0分。 |
|
|
2. 廉洁自律教育(2分) | 每年开展廉洁自律教育两次以上的,记2分;一次的,记 1分,没有开展的,记0分。 |
|
| |
3. 廉洁自律表现(6分) | 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的,记6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扣2分; 从业人员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不给分。 (1)利用职便,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或者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 或者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2)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或不良行为。 |
|
| |
合 计 |
|
| ||
等 级 |
|
| ||
考核组考核意见: | ||||
签名: | ||||
年 月 日 |
注:表中各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标准,每项得分可以为负数。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