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2019〕16号
HSFG2019003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北-盐田港铁路货运班列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江门北-盐田港铁路货运班列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五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江门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6日
江门北-盐田港铁路货运班列补贴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推动珠西国际陆港实现“把港口建在企业门口”,加快促进珠西、粤西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集聚,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发展质量为中心,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鹤山市珠西物流枢纽中心管理委员会、鹤山市科工商务局、鹤山市财政局、鹤山市税务局、鹤山海关负责江门北-盐田港铁路货运班列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补贴时限及补贴对象。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承接从江门北到盐田港,并在江门北站使用盐田铁路班列,且遵守铁路货物发运规则的物流运营企业。
时间范围以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货物运单》或运输数据清单上显示的发站承运日期为准。
第四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出补贴申请,并保证申报资料的全面、合法、真实和准确。补贴对象在申请补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并永久取消补贴资格。
第五条 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一)20GP货柜,补贴运费200元/柜;
(二)40GP货柜,补贴运费400元/柜;
(三)其他柜型参考40GP,按400元/柜补贴;
(四)补贴方式:实施江门北-盐田港单程补贴,每程(从江门北到盐田港)在鹤山市只得申请一次补贴,按补贴对象提交并经审核确认的相关资料(详见第六条)据实发放补贴。可同时申请深圳市相关补贴。
第六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江门北-盐田港铁路货运班列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原件一式四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公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原件盖公章);
(四)江门北站发出到盐田港的铁路运费增值税发票。
(五)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货物运单》或铁路运费增值税发票对应的运输数据清单(需盖章);
(六)出口EDI数据或者盐田港出口数据(EDI数据由企业在盐田港国际物流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yesinfo.com.cn/或手机易行港App获取)。
第七条 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一)集中受理:企业应在每个季度后30个工作日内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由鹤山市珠西物流枢纽中心管理委员会集中受理。鹤山市珠西物流枢纽中心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公告集中受理时间和相关审核事宜。
(二)审核:鹤山市珠西物流枢纽中心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查验铁路货物运单(或运输数据清单)、EDI出口信息数据一致,报备鹤山市科工商务局一份。在查验报备后10个工作日内由鹤山市珠西物流枢纽中心管理委员会提交鹤山市税务局、鹤山市财政局复核,确保全年申请补贴的货柜总数与铁路运费增值税发票等资料信息一致。
(三)补贴发放:鹤山市财政局应在复核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先行垫付并发放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四)江门市补贴资金兑付: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1-6月班列实际补贴资金及上一年度待清算补贴资金情况报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商务局将该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请,待江门市人大审议通过预算后,由江门市财政局划拨资金到鹤山市财政局。
第八条 补贴款由江门市财政和鹤山市财政按2:8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九条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0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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