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鹤府告〔2019〕1号
HSFG2019002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江办发〔2018〕8号)和《江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江环〔2018〕2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二、划定区域:鹤山大道、前进南路、前进路、北湖路、越楼大道、横基村村道、人民东路、文华路形成的闭合区域。(详见附件)
三、禁用标准: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广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件: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1日
附件
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审图号:江S(2019)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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