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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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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财采购〔2020〕9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我局制定了《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

  附件: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行政府采购质押融资,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推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可凭中标通知书向相关银行融资,采购人要支持配合做好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工作,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加大力度推进政府采购质押融资线上运行。向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发放政府采购质押融资贷款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在开展2020年市本级财政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时给予加分奖励。2020年实际新增政府采购质押融资贷款规模每增加1000万元(贷款对象为中小微企业的按照120%计算),加1分,单家机构最高加3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预算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二、采购人及时支付款项,促进供应商履约

  采购人要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和结合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付款条款。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加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沟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保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款项,为供应商履约提供便利条件。鼓励采购人积极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

  供应商完成履约义务后,采购人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

  三、免收投标保证金,优化履约保证

  政府采购活动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供应商如有违规行为的,按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鼓励采购人加大采用保函方式收取履约保证金或降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在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四、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疫情防控期间,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时,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做好决策记录和采购凭证备查。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同时,进一步结合企业规模多为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采购人在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作用,推动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

  五、政府采购平台开设应急防疫物资专栏

  疫情防控期间,江门市政府采购平台开设“应急防疫物资”专栏,链接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并鼓励国内具有提供应急防疫物资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拓宽供应渠道、加大物资供应,为采购人提供货源信息;同时将采购人需求信息整合归类在“应急防疫物资”专栏上,进一步打通防疫物资采购需求端和供给端的信息壁垒,促进供需对接。加强防疫物资市场价格监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预算单位】

  六、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增设“疫情防控”评分项,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评分项的设定标准,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的范围,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明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七、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按照顶格标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八、加大力度推行电子化采购

  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互联网,为供应商在线办理注册登记等业务,提供“不见面、零跑腿”政务服务,实现网上报名、网上下载采购文件。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络、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举报事项,网上办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建设,加快推行我市政府采购电子评标等工作。【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市直各预算单位】

  九、妥善解决疫情影响履约事宜

  为妥善解决疫情影响履约事宜,疫情防控期间,中标(成交)供应商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因货源地在重点疫区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而供应商可以提供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且性能相当的替代产品的,鼓励采购人予以积极考虑和接受。(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

  十、采购单位可自行推荐专家

  疫情期间不能暂停的项目,无法通过随机抽取到评审专家,采购单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按要求自行推荐评审专家。【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十一、本文件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若上级出台新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