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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落实江门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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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BG2020053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落实江门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城管〔2020〕141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落实江门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16日


落实江门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切实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建立以法制为规范、行政为主导、社会自治为基础的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市区范围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的门前区域,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

  (二)确定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为:

  1.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部队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本单位为责任人;

  2.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开办者为责任人;

  3.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管理人为责任人;

  4.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和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5.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6.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7.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8.整治土地、待建地,土地使用权人为责任人;

  依据上述内容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人。

  (三)明确责任内容

  责任人在责任区内履行下列责任:

  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行为;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和白蚁孳生地;

  3.保持水域卫生整洁,不得将废弃物排入水体,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

  4.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5.按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自备专门的垃圾容器或者袋装收集本责任区域的垃圾杂物并按规定时间倾倒或者投放;

  6.按规定有序停放车辆;

  7.不擅自拆除、迁移市政环卫设施;

  8.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二、责任分工

  (一)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测评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长效管理和考评机制。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将责任区域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责任人,并建立本辖区内责任人信息档案,纳入中国福彩网城市管理监控信息平台。

  (三)责任人应依法办事、文明管理。责任人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对不接受劝阻的,通知属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属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提升认识深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是落实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措施,公众参与是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的必然要求。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改变“重签约、轻落实”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增强市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自觉性和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的责任感,营造市容环境齐抓共管、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奖惩制度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义务和考评内容、考评对象及范围、考评方法、奖惩措施等进行明确,并实行责任制管理日巡查、月考核、季点评、年奖惩工作机制。

  (三)加强行政执法

  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智慧城管系统完善监测监控手段,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对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实行实时监控、快速反应,加强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组织针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管理工作的专项执法行动,做好执法队伍的培训与督查工作。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