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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材料:《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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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发布了《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有关规定,鹤山大道、前进南路、前进路、北湖路、越楼大道、横基村村道、人民东路、文华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通告》内容解读

(一)目的和必要性

随着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日益严格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如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排气污染物的排放分担率逐渐提高。一直以来,我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都远落后于机动车,大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都疏于维护保养,加上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偏高,导致污染排放更加严重,已不容忽视。根据《江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现状调查研究报告》,2016年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排放污染物562.18吨,其中PM1022.61吨、PM2.522.4吨、碳氢化合物39.06吨、氮氧化物334.65吨、一氧化碳135.89吨、二氧化硫7.57吨。

因此,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是削减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4、《江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江办发〔2018〕8号)要求:2019年3月底前,鹤山市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

(三)关于低排放控制区范围的解读

《通告》划定的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低排放控制区)范围:鹤山大道、前进南路、前进路、北湖路、越楼大道、横基村村道、人民东路、文华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根据江门的要求,到2020年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这项工作任务完成难度非常大。而我市3个大气监测点均位于主城区,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防控区域,禁止高排放移动机械在主城区使用,可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解读

根据《江门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和《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要求,本《通告》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为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违反《通告》的处罚措施解读

1、根据《大气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