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是工业立市的重要平台,也是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充分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鼓励工业厂房升级改造,我局草拟了《鹤山市工业厂房升级改造奖励实施试行办法》(下简称《试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
在当前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宏大战略背景下,工业园升级改造是优化发展空间、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随着城市和经济的转型升级,我市工业园普遍存在园区规划布局不完善、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低、企业发展质量差、建筑物低矮陈旧、公共配套设施不全等现象,其功能和性质已经无法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
经前期调研分析,我市工业园升级改造主要面临的问题为改造成本高、动力不足,难以推动原企业主体或社会资金参与项目改造。同时,沙坪街道朗围工业园、工业城(共和镇)新连工业园、桃源镇长江工业园等区域推动“工改工”的需求迫切,但由于没有政策指导,无从落实。因此,应制定《试行办法》,加大奖励力度,提高政策吸引力,激发企业主体和社会资金参与项目改造的积极性。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鹤山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鹤府〔2018〕12号)
(二)《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改造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鹤府〔2020〕11号)
三、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共五章1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四条)主要介绍《试行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第二章“奖励范围、对象和条件”(第五至第七条)主要介绍工业厂房升级改造奖励资金的奖励范围、奖励对象及奖励条件。第三章“奖励方式和标准”(第八至第九条)主要介绍《试行办法》的奖励方式及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申报及审核”(第十至十一条)主要介绍奖励资金的申报及审批的所需资料及相关流程。第五章“附则”(第十二至十四条)主要介绍政策的其他有关要求及实施有效期。
四、政策亮点
针对我市原有“工改工”奖励政策吸引力不足以及改造成本高的问题,《试行办法》拟通过制定“建设工业厂房奖励”、“税费征收视同政府土地收储”、“税收奖励”、“商服配套奖励”、“安装工业电梯奖励”、“配套整体集约式环保治理设施奖励”、“引进高质量企业奖励”等标准对改造项目进行奖励,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提高政策吸引力,激发企业主体和社会资金参与项目改造的动力。
五、注意事项
(一)同一企业(改造主体)享受本扶持措施与江门市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可重复享受。
(二)专项资金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由相关镇(街)跟踪项目落实情况。
(三)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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