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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工程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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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工程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

图解政策:《鹤山市工程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为规范我市工程砂石土余渣管理,缓解我市建筑原料供需矛盾,保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鹤山市工程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规定》。

  二、文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804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九条:1.定义工程砂石土余渣范围;2.涉及工程项目必须有合法手续;3.工程项目开挖原则;4.砂石土余渣有偿出让收入处置方式;5.砂石土余渣处理流程;6.砂石土余渣堆放管理;7.工程项目的监管;8.工程砂石土余渣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问题;9.规定的有效期。

  《规定》主要从四方面来规范工程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

  一是规定“工程砂石土余渣”的范围,指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取得相关合法手续、按照批准的范围施工所产生多余的砂石土余渣。

  二是规定出让收入处置方式,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负责,收益专项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耕地保护、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生态修复等项目,减轻财政压力。

  三是规定工程砂石土余渣处理流程: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鹤山工业城管委会或珠西物流管委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经公示后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出让资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是规定监督管理模式,工程砂石土余渣受让人须按要求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并主动接受部门监管;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有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市自然资源局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0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施行后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