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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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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

图解政策:《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当前我国现行政策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条例对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仍不具体、不便操作。另外,近年来,随着鹤山市社区建设党建工作不断深入和政府一些管理工作下沉到基层,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套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公共服务在基层的落实和社区居民自治及基层党建工作的开展。为规范、细化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房实施细则,以规划前置打牢服务群众的阵地基础,满足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党群活动需要及落实、完善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工作,迫切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文本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2.《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2014〕72号);

  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4.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广东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 12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社区用房制定的意义及法律依据和社区用房的规划要求、建设要求、验收要求、移交要求、登记要求及监管问题。

  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保障社区居民服务设施、党群服务设施完善;

  2.规范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设计方案;

  3.使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满足规划要求;

  4.明确居住用地出让设定配建条件;

  5.满足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要求、面积要求和服务要求。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