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高质量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出台《鹤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
二、文本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三)《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
(四)《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
(五)《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
(六)《中共鹤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示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委农办〔2018〕9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三、主要内容
《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规定了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基础类成员身份的取得。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3.通过合法婚姻、收养,依法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婚嫁妇女及其所生子女,户口未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能提供未享受夫方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5.已通过带资入社、出资购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是基础类成员身份的取得。1.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原籍(祖籍)本村的人员,户口迁入、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2.探索尝试带资入社、出资购股模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非基础类成员身份的人员。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自身实际需表决确定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确定其成员身份。
三是特殊人员的处理。非本村原籍(祖籍)的人员,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类人员原则上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资格。
四是成员身份的取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2.死亡或依法判决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判决死亡之日起取消。3.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取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规定取消成员身份的其他情形。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6. 成员身份取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符合成员身份界定条件的,应当按程序予以界定其成员身份。
四、其他规定
(一)《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没有明确的情形(人员),即属于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其能否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二)未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继续有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已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继续有效。《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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