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鹤山市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三大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图解政策:《鹤山市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三大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视频解读:《鹤山市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三大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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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17年5月,市政府出台《鹤山市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鹤府办〔2017〕22号)(以下简称《措施》),对推动我市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措施》于2020年底到期,延续政策支持将有利于三大产业在我市加快集聚发展,因此现对《措施》进行修订,延长政策有效期,并对部分不符合上级最新政策要求的条款进行完善修改。
二、主要内容
《措施》修订后共十一条,主要包含扶持对象、土地供应及优惠措施、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措施、租赁厂房优惠措施、项目异地搬迁支持 、叠加扶持规定、资金用途规定、申报程序、特别规定、施行期限等内容。
三、政策亮点
《措施》修订后可继续充分发挥财政资金鼓励和引导作用,加快推动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产业等重点产业集聚发展。
四、注意事项
(一)明确适用对象项目引进时间
修订版明确了我市扶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适用对象为“2017年7月3日后”引进的项目。
(二)允许企业对部分适用条件采用承诺制
修订版参照容缺制的做法,增加了“项目投资强度、亩产效益、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承诺制,承诺时间自项目提交奖补申请起三年内”的条款。
(三)修改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措施
针对固定资产累计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再限定“项目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并于2年内投产”该时间条件。
(四)延长政策有效期
《措施》修订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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