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鹤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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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201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对推进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总体部署。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清产核资,进行成员身份确认,股份量化,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重点内容,既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也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2018年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对我省改革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安排。
(一)文件有授权。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除《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等情形制定其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定。
(二)上级有要求。省政府指出在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改革试点的关键性工作,也是难点所在。目前还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办法,需要各地去积极探索。我省2013年6月公布实施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专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原则性界定,但是由于不够完善,实际操作中一不小心就会“踩雷”。省政府要求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在县域范围内,出台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程序、方式、标准等有关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
(三)工作实际有必要。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经济利益不断加大,尤其是城镇建设、工业发展带来的大规模征地,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村民中一些特殊群体,如外嫁女、非农业户口的回迁人员等,提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申请不断增加,利益诉求若得不到及时疏导和处理,必将引起矛盾纠纷,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在县级层面修改实施《鹤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修订)》,科学、合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二、政策解读
1.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严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2)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之名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4)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应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符合条件的人员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2.如何把握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哪些情形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通过合法婚姻、收养,依法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4.哪些情形取消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
(2)死亡或被依法判决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取消。
(3)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取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规定取消成员身份的其他情形。
成员身份取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符合成员身份确认条件的,应当按程序予以确认其成员身份。
6.对于本《意见(修订)》没有明确的情形(人员),如何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本《意见(修订)》没有明确的情形(人员),即属于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其能否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7.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需要哪些步骤?
(一)组建工作机构。在镇(街)、村(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经济组织社委(村委)、成员(村民)代表、党员成员代表组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关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经济组织实际,在镇(街)、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工作小组组织召集成员(村民)代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研究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
(三)开展宣传动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发布开展成员身份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让农民群众知晓、积极参与身份确认工作。
(四)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1)发出公告。由工作小组发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公告,并通过宣传栏、电话、微信等多种渠道告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人员,确保人人知晓。
(2)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对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员进行清查,清查工作以户籍为基础,以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实施意见等为依据,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人员身份,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汇总分析成员名单和结构,收集整理审查有关档案和证明材料。对整理审查后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相关人员。
(3)实施民主决策。由工作小组依据第一次公示结果的情况,召集成员代表,依法依规对第一次公示结果进行核实,形成成员名单报村(社区)和镇(街)备案,并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工作小组要将相关情况收集汇总分析。第二次公示完成后,在镇(街)、村(社区)的指导下,工作小组对结果进行讨论和核实,形成成员名单并提交成员会议表决。
(4)审核公示确认。由成员会议表决确认成员名单后,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作小组对成员名单进行造册登记,由成员签字确认。
(5)报送备案归档。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整理成员身份确认有关的会议记录、工作方案、公示材料、成员名册、图片影像等重要材料,按有关规定留存归档。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成员名册等资料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上报各镇(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经审核后,汇总上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救济方式。当事人对成员身份有异议的,由工作小组进行核实处理。若当事人对经济组织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镇(街)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镇(街)处理意见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本《意见(修订)》可以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吗?
本《意见(修订)》印发前已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继续有效。本《意见(修订)》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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