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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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22〕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鹤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共十章六十二条,分别对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内容相对完整,可操作性强。
第一章总则:对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及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进行说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明确市政府、市政府办公机构及市司法局的职责权限。
第二章基本规范: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清单制,明晰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及不得设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规范及有效期限。
第三章编制计划:规定实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制度,明确年度制定计划编制的主体和过程,对年度制定计划项目报审和增列进行规定。
第四章起草:规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询外聘法律顾问意见、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程序等相关程序的要求。
第五章审核和审查: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再行发布。对审查程序、反馈程序、复核程序等进行规定。
第六章发布:规定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的相关程序,明确规范性文件实施日期的要求。
第七章备案审查: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明晰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对象以及备案审查处理的方式。
第八章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规定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的相关程序要求。
第九章监督: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可对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办理流程。
第十章附则:规定《鹤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实施的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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