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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市逐年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增加,涉农资金总量不断增大,但有关项目投资散、管理难、整合难、使用难现象日益凸显,严重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策效应的发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提高支出效益,切实解决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难、使用慢”问题,推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原《鹤山市级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乡村振兴资金管理的工作实际,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着力构建完善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确保投入保障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机制创新到位、监督管理到位、职能发挥到位。
二、《办法》出台的目标是什么?
按照“十村示范、百村创建、千村整治”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创建要求,以点带面、梯度创建、连线成片、示范带动、全域推进,不断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能力,滚动建设一批又一批美丽宜居示范村,将中国福彩网纳入规划范围的116个行政村(居)基本建设成为生态宜居村庄美、健康舒适生活美、和谐淳朴人文美的美丽乡村。
三、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1号);
2.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总体方案》(江府办〔2018〕19号);
3.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府办〔2018〕47号);
4.《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5.关于印发《鹤山市“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工作方案》的通知(鹤农农字〔2022〕35号);
6.《鹤山市推进农村村内道路建设实施方案》(鹤乡振组办〔2021〕2号);
7.关于印发《鹤山市农村“四小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鹤农农字〔2021〕32号);
8.关于印发《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积分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鹤农农字〔2021〕47号);
9.《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茶叶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3号);
10.《关于印发加快鹤山市茶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府办〔2018〕14号);
11.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加快六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府办函〔2022〕59号);
12.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推进六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江府办〔2021〕18号);
13.关于印发《鹤山市茶产业发展政策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鹤山市茶产业发展政策性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修订)》的通知(鹤农农字〔2021〕35号);
14.关于印发《鹤山市优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农农字〔2020〕1号);
15.《中共鹤山市委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鹤发〔2018〕12号)。
四、主要补助项目及标准有哪些变化?
补助项目包括“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及“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两大类。补助项目及标准主要有以下变化:
1.根据《鹤山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鹤府办〔2018〕47号),目前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已进入巩固提升期,已阶段性完成“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任务,因此新办法删除了“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项目,不再对此进行补助。
2.对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类的部分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
(1)村主干道和村内道路硬底化建设补助标准由龙口镇、宅梧镇及双合镇的建设资金由市、镇、村4:2:4比例修改为市级补助40%,镇村(组)配套60%,其它镇(街)的建设资金由由市、镇、村3:3:4比例修改为市级补助30%,镇村(组)配套70%,并删除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最高补助标准。
(2)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补助标准由龙口镇、宅梧镇及双合镇的建设资金由市、镇、村4:2:4比例修改为市级补助40%,镇村(组)配套60%,其它镇(街)的建设资金由由市、镇、村3:3:4比例修改为市级补助30%,镇村(组)配套70%,并将最高补助金额提高至30万元。
(3)农村“厕所革命”项目中农村公厕建设补助标准由新建最高补助13.3万、改造最高补助6万元修改为新建最高补助8万元,改造最高补助4万元,其余新建、改造费用由镇(街)承担。户厕改造原江门市级100元不再补助。
3.新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其中:
(1)农村“四小园”示范点建设,“每个示范点给予5万元补助。”推动村民结合实际,充分利用荒地、废墟、边角地等因地制宜打造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四小园”小生态板块,美化房前屋后乡村面貌。
(2)乡村治理“积分制”示范村建设,“对新建的示范村给予4万元资金补助;对往年成功创建并持续落实积分制的行政村,每年补助1万元资金,镇财政统筹1万元资金补助。对往年未成功创建的行政村不再给予资金补助。实施的示范村补助最长三年。”全面推广农村“积分制”,引导村民形成良好习惯,从村民自治方面促进农村人居环境和乡风文明提升。
(3)乡村风貌提升,“补助标准:龙口镇、宅梧镇及双合镇的建设资金由市级补助40%,镇村(组)统筹60%;其他镇(街)的建设资金由市级补助30%,镇村(组)统筹70%。每个项目市级资金最高补助60万元。”项目包括民居外立面风貌整治、农房微改造、田间看护房整治和提升村容村貌的硬件设施建设以及村庄美化、绿化、净化、亮化工程等,可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水平,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4.新增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类,其中:
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链、建设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链及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资金补助对象为公益类项目为鹤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业行政(事业)单位、镇政府(街道办);非公益类项目为在鹤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生产基地在鹤山市范围,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物流、电商、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农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标准如下:
(1)农业设施及产业融合每个项目市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每个项目市财政资金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50%,最高补助50万元。
(3)农业品牌每个项目市财政资金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
(4)茶产业发展方面,对新建标准化茶园连片30亩或以上,以全开垦形式新建茶园的补助3000元/亩,在林下新建茶园的补助2000元/亩;对引入品种进行品比区试的,每亩给予种苗引进和配套设施补贴1万元;每个项目市财政资金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50%,最高补助200万元;获广东生态茶园认定的,各级财政资金共奖励每个茶园18万元。
(5)优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壮大工作给予支持:每个新增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励50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江门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励5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市本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励4万元。每次通过江门级以上监测的各级财政资金共奖励5万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提升工作给予支持:每个完成规范化建设的合作社奖励1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奖励10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奖励5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江门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奖励1万元;每次通过江门级以上监测的各级财政资金共奖励0.5万元;对家庭农场的培育工作给予支持:每个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奖励10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奖励5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江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奖励3万元;每个新增认定为市本级示范家庭农场奖励2万元。在同一年度中同时获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五、项目补助有哪些流程?
(一)项目的汇总与审核。
1.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要求如下:
(1)项目入库截止时间由原“每年10月前拟定下年度申报项目”修改为“11月底前拟定下年度申报项目”。
(2)对于各镇(街)上报的项目,按“找差距、补短板”原则实地考察项目的成熟度、合理性、可行性和村民意愿等情况,优先选取成熟度高、符合村民意愿的项目。农村户厕改造、乡村治理“积分制”和产业发展等资金使用灵活度较高的项目采取实施方案管理,不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
(3)实地考察后,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配套情况进行审核,确定项目内容和资金补助额度。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会市财政局意见确定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2.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要求如下:
(1)公益类项目为鹤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业行政(事业)单位、镇政府(街道办),农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公益类项目由鹤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后按审批流程确定,可全额补助。
(2)非公益类项目实施主体为登记注册且生产基地在鹤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预制菜、农产品冷链配送、农产品电商、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农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可按农业设施、产业融合、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持、农业品牌、茶产业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内容补助。
(二)项目实施及验收。
1.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删除了项目调整相关表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无法完成的,项目所属镇(街)必须在当年9月份前按要求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取消。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属镇(街)统筹验收,并将本镇(街)已验收项目情况汇总整理后简要编写《XX镇乡村振兴项目验收情况报告》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2.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下达后,由镇(街)组织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填报《鹤山市现代农业产业重点项目验收申请表》,由镇(街)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报送验收资料至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项目资金下达、支付和回收。
1.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行文印发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后,实行镇(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因故未能实施且未能调整的或项目结算总资金减少的,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制度对项目进行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回收。
2.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的公益类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申报评审后按审批流程确定,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补助到实施主体;非公益类项目采用“先建后补”的形式,验收通过后全额拨付给实施主体,不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六、项目如何监管?
1.各镇(街)负责推动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确保项目如期按质完成。要加强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档案管理,对项目的资料要收集完善,做到规范立卷归档。
2.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每季度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持续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进度;每年年底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以镇(街)为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和考评,对发现的问题,各镇(街)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后情况。
七、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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