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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的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提档升级,特制定《鹤山市促进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二、重点措施
(一)支持建立供应链平台(现货交易)
对在鹤山市内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当年入统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亿元,或已达到10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可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本项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留成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鼓励优质商贸企业发展
对在鹤山市内设立的企业,当年入统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的,或已达到3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按照当年销售额(营业额)的0.6‰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留成的7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被列入国家、省、江门市重点项目工作清单或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按“一企一议”办法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在申报奖励项目“(一)支持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时,若该平台内有企业同时申报了奖励项目(二),则统计该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销售额时,需剔除申报了奖励项目(二)企业的销售额。
三、附则
《奖励办法》自2023年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间如遇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发生重大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本政策由鹤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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